原标题:通化一董事长被指以公司名义为儿子担债续:警方延长复核期限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4月26日,针对北京洪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洪泽阳光公司)提出的复核申请,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作出《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复核期限三十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洪泽阳光公司控告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化化工公司)董事长王选忠涉挪用资金,王选忠被指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儿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洪泽阳光公司于2021年9月向通化县警方报案。
此案侦办颇具周折:通化县警方调查近两月后将案件上报,经吉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负责办理。2022年1月7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决定不予立案。洪泽阳光公司向江源区公安局申请复议,江源警方延长刑事复议期限三十日后,于3月13日作出《复议决定书》,仍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原决定。此后,洪泽阳光公司向白山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董事长被指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儿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洪泽阳光公司系通化化工公司大股东。2019年4月,通化化工公司为吉林玖参源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玖参源公司)向白山市宏润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公司)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但是,洪泽阳光公司相关负责人廖华(化名)称,为玖参源公司巨额借款提供担保系王选忠个人行为,其并未通过通化化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且玖参源公司由王选忠持股10%,其子王德亮持股90%,系其个人关联公司。
由于玖参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宏润公司于2019年11月将玖参源公司、通化化工公司、王德亮及其妻子起诉至吉林省白山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万元并承担利息。
白山中院作出的法庭调解笔录显示,四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同意玖参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意通化化工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同意王德亮及其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0年1月10日,白山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玖参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通化化工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此后,玖参源公司一直未履行《民事调解书》。2021年4月1日,白山市中院裁定冻结、拍卖、变卖通化化工公司在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18%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
王选忠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玖参源公司前后为通化化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达1.7亿元,上述3000万元借款就包含其中,因此这笔借款最终由通化化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王选忠说,当时由于通化化工公司负债高,由通化化工公司出面借钱是借不到的。
廖华称,不存在玖参源公司借钱偿还通化化工公司欠款一说,“作为通化化工公司的大股东,我们的资金是不存在问题的;就算是借,通化化工公司也有债权可抵押,根本无需多绕个弯子。”
两级公安机关延长审核期限
洪泽阳光公司认为王选忠存在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于2021年9月9日向通化县公安局报案,通化县警方调查近两月后将案件上报,经吉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案件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负责办理。2022年1月7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洪泽阳光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江源区公安局申请复议。江源区公安局于2月9日作出《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经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刑事复议期限30日,复议期限截止至3月13日。3月13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仍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原决定。
随后,洪泽阳光公司向白山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请求白山市公安局撤销江源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追究王选忠的刑事责任。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江源警方之所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是因为控告人控告的涉嫌犯罪行为较多、案件重大复杂,调查时间不足,即使江源警方已延长刑事复议申请30日,但在法定期限内尚无法认定是否构成案件,只有在复议期限内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4月26日,白山市公安局作出《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复核期限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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