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年老字号荣宝斋陷法律纠纷:虚构典当关系增加业绩,起诉本金逾1.54亿
2022年,中国传统文房四宝老字号荣宝斋将迎来350岁生日。3月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公开渠道获得一份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判书,荣宝斋典当状告董事兼总经理印某、典当人李某,要求偿还费用合计逾1600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公司以典当纠纷为案由起诉的同期12起案件之一,起诉的典当本金合计1.54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发现,公司存在典当人是公司员工,收款人是公司总经理等4大问题。由于双方之间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疑似为增加业绩而虚构典当交易,法院一审驳回荣宝斋典当的诉讼请求。
荣宝斋典当起诉原总经理等人
上游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上看到,荣宝斋典当起诉称,2012年2月21日,被告李某、印某以张大千画作《荷花1》《荷花2》和《沈宗敬山水册》为当物,向原告典当借款800万元。原告出具了当票,双方约定:典当期限自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5月20日,典当月综合费为2.5%,月利率0.5%。原告依约给付被告800万元当金。当期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当金本金、综合费、利息及其他逾期费用。
董事兼总经理印某辩称,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典当关系,荣宝斋典当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以及行业惯例,就案涉典当没有进行任何业务审查,未就李某主体资格、资信、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做任何审查。典当的金额、当期的实现等非李某所有,也不存在当物的交付手续等核心要素。自2012年所谓的建当手续之后,到诉至法院前,原告从未要求李某赎当,也从未做绝当处理,从当金发放和流转角度,当金是在业务完成后就回流至原告,原告在系列典当纠纷项下,均不存在在诉的利益,不具有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时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揭露典当管理乱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荣宝斋典当出具当票,当户为李某,上述画作的总估价1600万元,折当率50%。李某委托荣宝斋典当将当金800万元汇入南京金王玖玖酒业有限公司账户。当票到期后,进行了16次续当,最后一次续当期限为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3月14日。荣宝斋典当提交的还款表显示,李某在典当及续当期间产生综合费逾1096.9万元,尚欠852.7万余元。已还款项分别由江苏三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某和北京星美达物流有限公司代还。2018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0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账簿专项审计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建当时,当票上记录的典当人是公司员工,明显没有当物的所有权。而相关管理人员仍签字审核通过该类业务。且经询问相关人员,得知企业在建当之前没有对当物所有权进行审核,没有对当物价值进行评估的管理流程。
2、放款时,存在大量放款的收款对象与当票的典当人不同的情况。虽然当票上显示的典当人较多,但实际的收款方比较集中,主要是金王玖玖公司、三禾公司以及南京恒裕公司,关联人为印某。
3、续当时,极少收回贷款利息,仅需要典当人签续当当票即可,并未归还上一个当期的利息。存在部分贷款到期即续当,持续多年未还款。长期未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收款人也比较集中,包括金王玖玖公司、三禾公司、南京恒裕公司等。
4、赎当时,很多业务收回本金未收回利息,赎当人与典当人不一致,甚至有时赎当人、典当人、收款方均不一致。赎当时仅收回本金,具体的利息无法收回,说明很可能是他人无偿的占用公司资金。收款方与典当人不一致,说明很可能典当人并不是实际用款人。
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荣宝斋典当存在相关管理人员利用未明确估值且所有权不明的当物虚构典当人,将公司资金转出占用的情形。
春节长假期间荣宝斋典当闭门谢客
疑虚增业绩,法院判决荣宝斋败诉
法院一审还查明,上述李某、印某典当纠纷案系同期12起案件之一,被告均为12户逾期当户。12起案件中起诉的典当本金合计1.54亿元。荣宝斋典当提交印某输入资金统计表主张,印某及其关联方向荣宝斋典当输入资金1.8731亿元,剔除代替其他账户还款6996.16万元后,剩余1.1734亿元,与起诉的1.54亿元之间存在差额。印某主张其关联方输入公司资金超出荣宝斋典当输出资金,虚增业绩系公司管理层均知晓的事实。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荣宝斋典当与李某之间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首先,公司当物不予审查即发放高额当金不合常理。其次,荣宝斋典当在李某未清偿综合服务费和前期利息的情况下,多次续当,且长期未向李某主张行使权利、处置当物,不符合规定。第三,综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含李某在内的多名被告均称系在印某指示下在荣宝斋典当办理典当业务,印某亦称相关资金经过流转后回流至荣宝斋典当公司,上述交易并非真实的典当关系。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北京荣宝斋典当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名字莫乱签,手印莫乱按
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山提醒,案例中李某等人没有典当借款的真实意思,却与典当公司签订大额典当借款合同,这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是非常不明智的。
在没有真实交易需求的情况之下,不要碍于朋友面子或为了蝇头小利而去帮他人签订合同。否则,可能落入别人精心设计的交易陷阱,轻则卷入旷日持久的经济纠纷,承担经济责任;重则成为犯罪分子的同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周律师提醒:名字莫乱签,手印莫乱按。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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