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阴阳合同、虚增成本 起底网络直播偷逃税套路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卢俊宇)近期,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平荣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再次警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有哪些?本期法治课代表为你揭秘其中套路!
一是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来降低税负。
一些网络主播正是通过利用我国税法对于不同性质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差别,将工薪、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转为经营所得或股权投资所得的方式降低税负,从而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
一些网络主播正是通过利用我国税法对于不同性质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差别,将工薪、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转为经营所得或股权投资所得的方式降低税负,从而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
二是滥用核定征收和地方税收优惠降低税负。
我国税法规定核定征收的初衷是为了简化手续,降低征管成本,一般来说,税务核定的税率会比企业正常查账征收的税率低很多,而且核定征收后不需要成本票以及进项票,直接以业务开票额为利润进行核定征收就可以了,但在实践中却被一些网络主播通过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来大幅度降低税负。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采用核定征收降低税负成本和返还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政返还的方式,来吸引高收入群体设立企业入驻,也有可能被一些网络主播滥用。
三是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隐藏真实收入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会被实际地履行,它通常会被用于给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或审查,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税收等等,一般称之为“阳合同”;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履行的合同,一般称为“阴合同”。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此外,网络主播还可能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偷逃税。例如,通过采用实物福利或报销的方法避税、将部分收入由低收入员工代为领取避税、虚构发票用于抵税、定向分红用于避税等方式。
这是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第四例网络主播偷逃税案。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专家认为,作为网络主播,在享受这份工作带来的高收入、高关注度的流量红利时,依法缴纳税款是其应尽义务。对于偷逃税的主播进行处罚,是税务部门应有的担当,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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