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德邦证券“五洋债案”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驳回,目前案件执行标的已达530万元
记者 | 王鑫
界面新闻记者近日独家获悉,“五洋债”案的部分投资者收到驳回裁定,据文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德邦证券的再审申请。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五洋债诉讼代表人案的投资者下发了再审《应诉通知书》,并附德邦证券的《再审申请书》,表明五洋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代表人诉讼一案,经历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后,进入再审阶段。
据悉,机构投资者也在数月前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
德邦证券的再审申请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德邦证券在《再审申请书》中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因果关系错误,基本事实没有查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有三,分别为:原判决认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正确;原判决认定德邦证券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原判决对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
最高法院表示,五洋建设不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但其仍然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财务造假行为,骗取发行核准。该虚假陈述行为对发行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要影响,足以改变投资人对发行人违约风险和偿付能力的预估,影响投资人投资决策。
“而投资人基于对虚假陈述信息的信赖,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案涉债券,在现有证据不足以显示存在否定因果关系的例外情形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文书显示。
对于第二焦点,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德邦证券作为案涉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五洋建设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负有核查把关责任,除非德邦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对发行人五洋建设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损失认定,最高法院指出,本案投资损失系由五洋建设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致,故原审法院对投资人依法享有的五洋建设作为破产重整企业应付到期本息及逾期利息至债权,确认为投资实际损失正确。
五洋债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领域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9月末,浙江高院作出五洋债案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据界面新闻报道,在本案的执行阶段,局面较为僵持。在诉讼代表人案件中,持仓规模较大的百余位投资者未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德邦证券也没有执行二审判决,向投资者支付债券的本息和逾期利息。
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2月9日立案了投资者的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08437元。据悉,其他投资者的执行申请也正在立案过程中。
本案的一位代理律师表示,立案以后,如果德邦证券拒不履行,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