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20年 许国俊被遣回国有什么特点和意义?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09:14:54 中财网 |
外逃20年职务犯罪嫌疑人许国俊归案
11月14日,“开平支行案”的最后一名主犯许国俊被强制遣返回国。在此之前,该案的另外两名主犯余振东和许超凡,已经分别于2004年、2018年遣返回国。至此,被称为“新中国最大银行资金盗窃案”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三名主犯,已经全部归案。许国俊的强制遣返,究竟意味着什么?
许国俊被强制遣返回国后,是否将面临国内法律的制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黄风:这三名外逃人员,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他们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所以中国司法机关对他们是要进行审判的,这涉及到一个司法主权问题。他们三个逃到美国以后,因为他们的一些行为,包括洗钱这些行为也触犯了美国法律,所以在美国也会受到审判,但是对他们的主要审判还是要由中国司法机关来进行。
在美国服完的刑期,是否会“抵扣”国内刑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黄风:他们在美国受到了审判,并且已经服了一定的刑期,中国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会考虑他们已经服过的刑期,在量刑的时候,会适当把一些刑期用减轻的方式来解决。像之前被强制遣返的许超凡,在国内被判了13年,实际上是已经考虑过他在美国已经服过的刑期了,严格地讲这不是折抵,也不是抵扣。
自愿遣返和强制遣返,回国后的司法审判会有何不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黄风:余振东在对他进行起诉的时候,第一认罪,第二表示愿意和中国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合作,愿意接受遣返,中美之间也达成了一个协议,对他的判刑给予宽大,判了12年。但是许超凡和许国俊,一不认罪,二不接受遣返,许超凡在美国服了十几年刑以后回来,又面临新的审判,又被判了13年,这个刑期就超过了余振东的一倍。许国俊实际上也面临同样的情况,这就体现了我们国家,在刑事司法当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接受劝返,接受遣返和认罪的,和不接受的就可能面临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开平支行案”是中美刑事司法执法合作的20年跨越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黄风:“开平支行案”最后一个主犯许国俊的强制遣返,意义很深远。20年前案发的时候,中国下了最大决心,要把这三名逃犯绳之以法,当时美国政府也表示要把“开平案”办成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典范。实际上这20年,不仅是中国国际追逃的20年跨越,也是中美刑事司法执法合作的20年跨越。
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如何在加强?
“开平支行案”三位主犯的追逃回国,离不开国际间、尤其是中美之间的司法合作。2001年,“开平支行案”案发时,《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2009年,许国俊夫妇、许超凡夫妇在美国被审判,也是因为中美达成了异地追诉共识。20年国际追逃追赃,背后反映了中国在此工作领域中,怎样的一种变化和完善?
20年追逃,中美司法之间如何合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黄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都是根据美国《移民法》来进行遣返的。但是,这里,包含着浓厚的合作因素:
1.三个人都在美国取得永久居留身份,也就是拿到绿卡。所以,简单使用遣返非法移民的方法,对他们行不通,所以中美选择异地追诉。为此,中国方面向美国提供大量证据材料,为美国的刑事审判提供充分依据。
2.美国对许超凡和许国俊,也是根据《移民法》进行强制遣返,实际上,就是默认这两个人,在进入美国之前,已经涉嫌在中国有严重的非政治犯罪,因此不给他们提供《移民法》的保护,所以,这虽然是美国方面单方面遣返,但也是对中国刑事追诉的一种配合。
今年上半年,国际追赃金额同比大幅跃升达151.5亿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黄风:这与我国法治发展有密切关系。特别是2012年,我们引进了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这个程序的适用,又给予很多指导和司法解释。这套程序,实际上也是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建立对逃匿、死亡情况下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就开拓了我们和外国进行追赃合作的范围。
对于这些出逃国外的贪污人员来说,他们会认为逃出中国就是一片“生路”。但是,他们高估了自己,低估了国家。随着中国的发展以及我国对其他国家的合作,让这些人“逃”出去也只能是“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