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贤义
海牙地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壳牌集团被诉案件作出判决,要求壳牌集团修订其现有公司政策,截至2030年年底,其全产业链口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应比2019年的排放水平下降45%。
据介绍,这起案件是全球第一起法院对私营企业实现特定减排目标作出判决的案件。
气候变化诉讼倒逼能源行业低碳转型
在能源行业,能源结构的低碳转型一直以来都是气候政策的重中之重。
“气候变化诉讼可推动政府制定更强有力的气候政策或更加积极地落实既定的减排目标,从而对能源政策产生重要影响。针对大型能源企业,近年来气候变化诉讼(包括政府提起的)呈上升趋势,这意味着将直接增加能源行业的诉讼风险和应诉成本,一定程度上倒逼能源行业低碳转型。”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孙晔表示。
他同时强调,在直接影响能源企业方面,气候变化诉讼会要求企业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譬如强化信息披露、制定减排政策、申请或变更原有许可或环评,甚至可能被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企业声誉,导致上市公司股价波动。
“因此,企业要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尽量规避此类风险,尤其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实或气候风险提示不足等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他表示,从这个角度来讲,作为碳排放的重要来源,能源企业有“需求和动力”积极主动地审视或调整其目前和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战略。
完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机制
在我国,气候变化诉讼虽处于探索阶段,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中曾提出,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气候变化减缓类案件审理。通过案件审理,促使在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可持续交通、臭氧层消耗物质控制、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管理等领域减少或避免温室气体排放。
孙晔认为,这传递出一个积极信号——司法机关将积极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认为,要从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机关各项职能的高度,积极主动地提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应对气候变化的有益建议,积极探索审理碳排放权交易等新类型案件,认真总结经验,为立法机关开展气候变化立法提供典型案例经验。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和研究国外司法机关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的司法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以促进完善我国相关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和办案规则。
同时他认为,还要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与碳排放相关案件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是基层法院、检察院要及时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协助人民政府及时解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审判领域数字化司法的改革成果,及时分析研判,不断优化环境司法决策,努力提高新形势下检察和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机制。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从司法协同的层面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需要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制度如何回应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司法保障的需求问题。例如需要尽快明确碳交易、碳金融案件的管辖问题;与传统行政案件相比,碳交易、碳金属等领域涉碳行政争议有哪些特殊性?以及能否就涉碳环评、信息公开、超量排放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系列问题。
需要着重解决四方面问题
在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审理方面,存在哪些难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殷勇磊认为,在相关司法审判中,要着重解决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协调领导机制、跨部门和跨条线审理机制、跨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专业人员陪审机制。
二是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体制,区分碳交易现货和衍生品,分别明确由不同的审判庭审理。对于涉及地方的此类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涉及“全国碳排放权”的相关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
三是探索相关诉讼的程序规则,清晰界定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的法律属性。
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