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尚玉北京报道 9月1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北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计量标准自2021年9月30日起,调整为300元/吨。
《通知》明确,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是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根据《通知》要求,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重量计量收费,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积计量收费,标准为0.9吨/立方米,其中120升标准容器折算重量0.11吨。非居民单位按照厨余垃圾运输量和政府定价,向运输单位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费结算方式,可先按照往年运输量预收费用,再按照实际运输量“多退少补”或结转到下一年度。
《通知》还指出,自2022年9月30日起,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即实现厨余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3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