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新华网从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9月1日起,海南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将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实行定额标准结算,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规定,海南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国家谈判药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黄斑病变和肺动脉高压等五种疾病除外),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国家谈判药品,药品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规定明确,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执行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超出定额标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药量不得超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最大用量。
此外,海南继续简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申请认定程序,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认定工作授权有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