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部署要求,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省有效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出台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政策,从特药范围、政策规定、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明确特殊药品范围。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我省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肿瘤靶向药品为医保特殊药品。特殊药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药品供应保障和参保患者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形成“双通道”管理机制。
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住院、门诊或零售药品购买使用特殊药品的,执行现行住院报付政策。其中,门诊和零售药店使用的不设起付线。在医保报付方面,全省职工使用特殊药品的,直接纳入医保按现行的乙类药品政策报付;城乡居民使用特殊药品的,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医保按乙类药品政策报付。药品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计入医疗机构医保总额付费指标。
强化医保服务管理。特殊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和定零售药店的“三定”管理,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范围内确定不少于1家二级及以上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定点零售药店,按照适度竞争、有进有出,进行动态调整,并统一向社会公布。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和全省互认制度,具体执行中严格医保协议管理,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特殊药品使用中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提出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提升特殊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参保患者权益,确保政策落实落地。通过加强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理解、掌握政策,切实感受到医保改革红利。各级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的监测,及时报告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特殊药品政策平稳推进,落地见效。(记者 李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