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在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是中国推进高水平开放,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根本要求;是支持经济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动;是深化市场化改革,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海南的营商环境究竟处于什么样的水平?建设自由贸易港以来,海南为改善营商环境做了哪些努力?法治化营商环境该怎么建?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知名法学专家、企业家和司法工作者,听听他们的真知灼见和所思所盼。
聚焦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司法改革步伐
2021年6月7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2020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挂牌设立;2019年9月26日,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挂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凤超介绍,海南自建设自由贸易港以来,围绕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快了改革步伐。一是稳妥处理“管得住”和“放得开”的关系,努力打造全国领先的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认真抓好“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加强了反走私综合执法能力建设;二是政法机关转变执法司法理念,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办案方式改革,对自贸港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商业模式,通过主动服务帮助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形成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三是深入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落实检察官、法官司法责任制,加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力度,特别是严惩司法腐败。
记者梳理发现,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海南法院和检察机关均出台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司法指导意见。同时海南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加快立法,已出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法规。
“虽然海南提升营商环境已经取得新成效,但离中央对海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陈凤超说。
用好自由贸易港立法权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供给
立法优化营商环境是国际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成功经验。多位专家认为海南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须善于利用自由贸易港立法权。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第10条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和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实施。
“精准的、弹性的营商环境优化手段,可以通过自贸港立法权、变通权来实现。”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张志铭认为,“营商环境评估本质上成为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目标的法治技术层面上的评估,主要包括具体的立法条文、执法效率等内容。”
这就要求海南在自由贸易港法出台后,加快对营商环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改、废、释工作。据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等法规已经列入了立法日程。“海南正全面梳理和调整不适应自贸港建设要求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则,加紧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海南省自贸办副主任、海南省法学会副会长许建鹏说。
如何运用海南自贸港立法权,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律法规体系,给营商环境充分的制度供给。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童光政认为,除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确定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外,还需要对自由贸易港立法权进行深入研究,到底哪些立法应该用海南地方立法权,哪些立法要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哪些立法要用自由贸易港立法权。
“当前海南在自由贸易港法律供给方面存在立法不够精准,具体提出的建议较为笼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童光政说。他认为,海南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立法重点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政商关系,更加注重企业的产权保护,更加注重各类企业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包括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让企业家感到安全、安定、安心。
用好国际法
自贸港建设避免走弯路
专家学者们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很多特点,但最主要的特点是开放,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不能只考虑海南和中国的小环境,还必须考虑国际大环境;不能只谈海南和中国自身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还得学习和研究国际法。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是现行国际法的学习者、追随者、适应者,也是现行国际法的遵守者、践行者、受益者,更是现行国际法的维护者、建设者、贡献者。国际法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一个很重要的内涵,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动,那就离不开国际法。
“今后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体系,必然是涉外的,不仅要处理海南自贸港内部的关系,还要对海南与境外企业、甚至与国家的往来关系做出一些规定,要参考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黄进说,“尽管海南拿到了中央最大的支持政策,但现在的国际大环境不是很好。我认为越是碰到困难,越要信仰法治,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通过国际法治来妥善处理,否则自贸港建设可能要走弯路。”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徐显明也认为,国际竞争越来越表现为规则之争和制度之争,这决定了海南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必须重视涉外法治,建立涉外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快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步伐。
对标最高水平开放
应在法律体系中体现
法治化既是自由贸易港的根本保障,又是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任务。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最高标准就是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立法需求,形成以地方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点的高水平开放法律保障体系,适时出台与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相适应的法律安排,把握国际新型经贸领域规则,加速构建服务贸易与数字贸易领域高水平开放的法律安排,服务中央要求将海南打造成“重要开放门户”。
“如果在自由贸易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体现不出高水平开放,法规和全国没什么区别,只是口号喊得很大,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就不易实现。”迟福林不无忧虑地说。他建议首先要对标国际成功自贸港在贸易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一般安排,思考海南该怎么办?怎么突破?
迟福林认为虽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最高标准要体现在高水平开放上,但当下最紧迫的任务是如何用法治化为市场提供保障、激活市场。“海南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没钱、没人、没市场,海南的发展环境没有搞活。”迟福林说,“市场在哪里,我的看法是建立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市场。东盟未来几年将成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把与东南亚开放合作的相关政策法律化,鼓励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海南的政策和法律走到东盟去。”
迟福林提醒,RCEP生效以后中国对东盟超过90%的产品将逐步免除关税,所以海南自贸港零关税的政策并不具有先天优势。况且,到目前为止,海南的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只是在某些园区实行,没有向企业普遍放开。“海南在激活市场方面还有很多卡脖子的事情亟须解决,重要的是解决企业需求,能够把自贸港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出来。”迟福林说,“尤其是原产地规则应该尽快具体化、法治化,进一步明确在东南亚区域内的累积原则和加工工序认定标准,实行更加灵活的原产地政策,对在海南研发设计、在东盟国家生产加工的产品、经海南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