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3日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的印发标志着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自此有了“国家队”。
《意见》由最高检牵头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联合制定。
按照《意见》,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制度。
2015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人数的平均升幅为8.9%,平均约占总体刑事犯罪受理人数的7.7%。
“机械司法动辄剥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加剧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而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后‘一放了之’,导致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决不能搞“一阵风”“走过场”,要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真严管、真厚爱,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走上合法合规经营的发展正道、坦途。
杨春雷同时提醒,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更不能随意突破法律。
基于此,《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
据了解,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了首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今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市级检察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区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