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10年前你错过炒房,5年前你错过炒比特币,难道你现在还要错过炒鞋吗?”然而,“炒鞋”真的可以轻松赚钱甚至致富吗?
“潮鞋”玩家小李在某以二手鞋交易为主的潮流商品鉴别交易平台上,以4999元的价格抢到了一双发售价为999元的明星联名款限量运动鞋。在这类平台上,二手鞋的交易价格往往远高于发售价,而且价格波动非常剧烈,也就是俗称的“炒鞋”。按照平台规则,卖家应该在小李付款后36小时内将商品寄到平台进行查验。但36小时后,卖家并没有发货,平台在发货时效届满后关闭了订单,并将价款退还给了小李,同时给付小李卖家预交的保证金119元。小李认为卖家没有按约定寄出运动鞋,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其不能转卖获利,造成了可得利益损失,平台也没有尽到保护用户权益的责任,因此小李将卖家和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他不能再次转卖的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小李主张因卖家没有发货导致其不能转卖该运动鞋产生的损失属于他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的“炒鞋”交易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首先,在“炒鞋”平台上,买家买鞋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转卖获利,也可能是出于对商品的喜爱自穿,合同订立时卖家无法预见小李购买运动鞋的目的是为了转卖,也无法预见小李因转卖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其次,“炒鞋”交易模式本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不确定性。在小李选择的交易模式中,买家下单后,卖家需要把商品寄到平台进行查验,查验通过后才会寄给买家。“炒鞋”平台中交易的运动鞋基本都属于二手商品,即使品牌、货号、配色、码数相同,但每件商品的情况都可能存在差异,存在不同的瑕疵甚至是质量问题。因此,即使卖家寄出了运动鞋,也存在运动鞋没有通过查验,小李无法收到运动鞋的可能性。小李在“炒鞋”平台有过多次买卖记录,对商品不必然通过查验以及不必然能够转卖获利应当有一定的预期,属于小李自身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最后,运动鞋在“炒鞋”平台的交易价格远远偏离了商品在正常供需影响下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合理范围,偏离了运动鞋作为消费品的属性,“炒鞋”平台的价格不能作为小李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法院认为,卖家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小李的可得利益损失,小李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也不具有确定性,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的金额,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另外,此案中虽然双方均无法证明交易发生时所依据的平台协议版本,但通过小李的交易记录能够看出,小李在此平台上多次进行买卖交易,对相关的交易规则如卖家不能发货应承担的责任应当非常清楚,小李已经收到全额退款、运费,并获得了119元的补偿款,其也未证明还有其他损失,故119元的补偿款应能够弥补卖家违约给小李造成的损失,卖家和平台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新业态不断更新迭代,部分网络购物平台升级或创新服务以及交易模式,以潮流单品尤其是运动鞋为切入点,助推甚至“炒作”潮流文化。此类平台与传统网购相比,增加了“鉴别服务”,“先鉴别,后发货”的交易流程吸引了大量用户。但是,平台使用的“全新正品”“全新二手商品”等宣传用语模糊了“新品”和“二手商品”的差异,容易使用户对平台中交易的商品品质产生误解。此外,“炒鞋”平台上特定款运动鞋的实际成交价格往往远高于其发售价格,且短期内价格波动剧烈,不排除大幅涨跌的背后存在限量发售“饥饿营销”、暗中操盘线上交易等恶意炒作的因素,亦极有可能被利用而引发金融风险,最终导致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定款运动鞋被赋予的潮流文化吸引了大量的年轻人,甚至是在校学生,他们更难以承受价格泡沫带来的风险。归根结底,“潮鞋”虽热,但应始终保持消费理性,坚定“鞋穿不炒”,让潮流文化回归文化本身,让互联网产业模式创新循法而行。
(作者刘书涵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雨晨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