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罗雪燕
就在不久前,四川成都一小区业主推着电动车进入电梯,电动车突然起火,导致电梯内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包括一名仅有五个月大的婴儿。监控画面显示,涉事电动车进入电梯后瞬间爆发火花,随即冒出滚滚浓烟,3秒钟后浓烟便吞没电梯里的人,场面触目惊心。是否应该禁止电瓶车“上楼入户”?这一话题引发网络热议。
一方面,近年来电动车起火致人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上楼入户”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由于小区楼下充电基础设施不完善、容易被盗、充电收费较贵等,禁止电动车“上楼入户”将影响市民交通出行。
这期“委员议事厅”栏目围绕这一民生话题,采访了多位相关专业领域的省政协委员,看看他们对于居民社区更好管理电动车,有何意见建议。
观点:电动车电梯着火事件暴露社会管理短板
记者在广州调查发现,很多小区都明令禁止电动车“上楼入户”, 但除了小部分小区设有专门的停车棚和充电桩之外,绝大多数的小区是没有设立专门的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的场所。省政协委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梁琦认为,如果因为意外事故而禁止或削弱产品的使用权未必妥当。她说,类比一下,比如,电梯本身也会出事故,人们就不乘电梯了?汽车在马路上行驶会出事故,就要禁止汽车上路了?当然,人民群众从安全的角度实施自我保护,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梁琦认为,成都电梯的着火事件暴露出我们的社会管理还做得很不够,为此,她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梁琦建议,为了产业的发展,也为了全社会消费文明的建设,成立专门“产品和消费安全法院”,使得每一件与产品相关的事故,能有专门的法院来处理,由专家组来判定责任,给出专业的、公正的判决。当然,这个专家组成员中,产品行业内专家只能是代表,要有相当大比例的其他专业成员,要避免行业保护倾向。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是一条罪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整个行业标准太低呢?当下的法院还没有办法办理。成立专门的“产品和消费安全法院”,建立相应的法规条文,将有利于产业的发展。梁琦建议,作为经济大省,广东不妨先试一步。特别对于广州和深圳,这可以成为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一大举措。
梁琦认为,对于电动车的市场管理不能缺位。她说,在这起关于产品的公共事件中,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都没有知情权,至今也不知产品是哪家企业生产的。这样会影响消费者预期。隐匿生产厂商信息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公众的不负责,更是对整个行业的不负责,导致整个行业信誉严重受损。
呼吁:加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配备
省政协委员、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谭玲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这个事件。电动车“上楼入户”该不该全面禁止这个问题,有哪些法律依据、规定依据?
谭玲指出,小区内电动车的管理,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有《民法典》第286条对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46、47、48条对物业服务安保责任、物业使用人责任以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的规定。此外,为加强电动车的安全使用和行业管理,公安部等国家部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广州市政府2017年就出台了电动车管理规定。
谭玲认为,从现阶段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电动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缓解交通压力、环保节能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成都发生的这起事故说明,不论电池是否处于充电状态,都可能发生突发性燃爆事故,而且一旦在封闭狭小空间内发生,危害很大,几乎没有逃避危险的可能性。当电动车使用管理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安全性的考虑永远是优先的,因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价值顺位上永远是排在第一位的。因此,为了彻底杜绝消防安全隐患,有必要禁止电动车“上楼入户”,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也有义务遵守业务管理规约和配合执行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
谭玲也提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的意见建议。她认为,电动车的管理,关键在“管”,不在“禁”。最近一些小区一律禁止电动车进入,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既不方便群众出行,也不能体现城市管理智慧,更好的做法是在落实相关主体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居民安全使用。
谭玲建议,首先要加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公共设施的配备。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在建和未建小区也应尽可能将此类公共设施配套纳入规划设计中。其次,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小区业主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建议:采用共享换电模式打造能源网络
省政协委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谭日兴认为,电动车“上楼入户”应该全面禁止。
他说,对于电动车禁止上楼是有法规依据的。公安部于2017年12月29日发文《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但自己家里如果因为充电着火了,因此造成了其他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居民社区更好管理电动车,谭日兴认为,相关部门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在集中停放场所推广可视监测系统,在集中充电场所推广智慧用电系统和可视监测系统,增设简易灭火设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最后是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采用共享换电模式,打造能源网络。杭州采用共享换电模式,通过“电特送”微信小程序,让用户在换电柜布局范围内,在电池快没电时到达换电柜点,扫二维码——放入空电电池——取出满电电池即可。就像手机充电宝随借随还一样,这种模式为用户提供了共享、安全、便捷的替代传统充电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