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5月10日讯(记者朱国旺 郭文培)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称,为破解“进院难”,拟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下称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对于公众担心的质量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会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会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
据悉,近期国家医保局组织力量从2020年新增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首批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19种药品,安排相关企业报送了已配备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中开通了公众查询渠道,以方便有需求的参保人员就医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