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25日讯 信用中国(河北)网站4月24日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因“二炼钢厂闷渣车间闷渣及新区竖炉造粒车间造粒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含尘蒸汽无组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被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罚款8万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