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近日将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泰州兴化籍男子刘某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当事人刘某2019年8月来通州区十总镇骑北村建办废塑料加工点。在农村环境整治中,因该废塑料加工点现场环境存在脏乱差的问题,引起了镇村干部关注,拟作为“散、乱、污”企业取缔,并要求刘某做好周边环境清理整治工作。
2020年10月,刘某不仅没有一点动作,还不声不响留下一堆废塑料瓶及两个无防渗措施的长2.5米、宽2米、深1.5米的集水坑后,就脚底抹油一溜了之。
获悉线索后,通州生态环境局立即介入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对该集水坑中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数据显示含油量较高,且其中一集污坑水中检出甲醛、砷等有毒有害污染物。
锁定证据后,执法人员通过信息查询终于联系上家住泰州兴化的该废塑料加工点业主刘某,要求其配合调查问询,履行治污修复义务,但刘某态度蛮横,拒不配合调查。根据刘某的违法事实,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在属地镇村的协助下,通州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将两集水坑中约5吨污水抽到吨桶中封存在危废仓库。
根据“两高”环境司法解释,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目前这起案件正在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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