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下午3点,“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从判决结果来看,维持了一审对郭兵合同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要求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初所采集拍摄的面部照片;同时,增判了一项,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时采集的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判决说理详尽,仅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法官就诵读了将近半小时。
强调生物识别信息
要更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这场引发全国关注的纠纷发端于2019年,郭兵与妻子向位于富阳区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郭兵对这种强制“升级”做法表示不满,其后双方协商无果,郭兵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起诉动物世界。
2019年10月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2020年11月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服,均上诉,二审为终审判决。
判决中多次强调,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将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违约
在纠纷争议中,郭兵一直强调:采集指纹,采用指纹识别入园,他都是认可的。但是他认为后来接到野生动物世界短信,说以后要改指纹识别为人脸识别了,会员最好激活人脸识别,并获悉当时采集指纹的时候也“偷偷”采集面部信息,这点让他想不通,也不同意。
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改变会员入园方式,以及发短信要求激活人脸信息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怎么界定呢?
杭州中院认为,之前采集指纹,用指纹识别入园,郭兵认可这一做法。但是后来野生动物世界发短信告知郭兵,可以激活或者注册人脸识别,这个行为属于向郭兵发出新的要约,显然,郭兵没有接受。
这属于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改变入园方式,并发送短信告知郭兵,未注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入园,侵害了郭兵作为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个“违约”的认定,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点得到了二审的认同。
二审增判
指纹识别信息也要删除
对比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二审除了认可一审判定的删除野生动物世界采集的郭兵的人脸识别信息,还增判了野生动物世界应该将之前采集的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也删除。
二审法院认定,郭兵之前拍照是为了配合指纹识别年卡的使用,并不应视为授权同意之后这个照片还可以用作人脸识别。野生动物世界后来发的短信,改成刷脸入园,只需“激活”,其实就是将当时的照片做了“扩大”使用,违反了正当性原则。所以一审判定要删除,没错。
那是因为野生动物世界将指纹识别入园改成了刷脸入园,原本的指纹识别闸机也停止使用了,致使原约定的指纹识别入园无法实现,所以,郭兵要求删除指纹信息,二审法院认可。
至于判决中驳回的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郭兵认为野生动物世界采集指纹的时候还存储了面部信息,纯属欺诈等,法院觉得后来郭兵不同意激活,动物世界也就没有把照片当成入园人脸识别信息使用,那倒也谈不上欺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