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谁所有?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解决了一起业主维权案件,明确这部分收入应归业主,责令某房地产公司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也是《民法典》首次对共有部分收益进行明确规定。
据了解,今年1月初,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收到数十位举报人举报某楼盘的购房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该局经调查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本房地产所在建筑物的屋顶、裙楼外墙面、塔楼外墙面及内庭院外墙面的广告权益归出卖人(出卖人指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楼宇架空层、露台、外墙面、屋顶、公共通道、楼梯、电梯、立柱以及楼宇外的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场地及部位的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可在上述部位设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的,不得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房屋。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运动场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相悖,侵犯了业主的权益。”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人员指出,这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各位业主,如果格式合同存在以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强 记者傅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