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霍一夫
“驳回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是近日,针对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亦食品公司”)不服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的宣判。
根据回放的案情,2019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和亦食品公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随后,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企业的外包装间发现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2019/4/ 17,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喷码机字样显示为2019/08/07A1,两者字体、字号完全一致,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于检查当日对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和亦食品公司为延长产品销售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篡改生产日期,截至案发,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元,已销售生产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
案发后,和亦食品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和亦食品公司篡改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301万元。和亦食品公司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后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和亦食品公司此次诉讼的理由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是否适当。和亦食品公司认为,其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为此该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于2021年1月5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如下分析:一是涉案食品危害性大。和亦食品公司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为熏肠等肉制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主要是因为肉制品易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等污染,其中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人群可引起脑膜炎、败血症、心内膜炎等疾病。同时,和亦食品公司通过经销商、商超、电商等多种途径对外销售涉案肉制品,受众难以确定,风险难以控制。二是企业主观故意明显。和亦食品公司在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过程中,特意设计了一条逃避监管的路线,实施篡改行为的地点在监管人员不易发现的地点,实施时间为刻意避开常规监管时间段,实施人员有明确的层级分工且经过事先组织、计划、安排,可见其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三是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当场抓获违法行为现行,要求企业立刻召回问题食品,及时制止了危害扩大。
鉴于以上原因,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处罚裁量适当,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