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数字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净化网络交易空间,市场监管总局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哪些规定?对保障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有何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
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近年来,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给规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带来新挑战。请问您认为《办法》对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有何意义?
杨东: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成为未来发展的新方向。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作用,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应运而生。《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细化措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平台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现实问题成为网络交易监管的重点问题。请问《办法》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无具体规定?
杨东:《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之下,对网络交易的各方主体提出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要求,回应了社会聚焦的平台主体责任、网络交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报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现实问题,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中小微企业利益以及维护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作出前瞻性的规定。
《办法》进一步夯实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细化了信息公示、商品服务质量保障、促销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界定,“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这一标准科学合理,不仅有利于后疫情时代促进经济复苏,更有利于减少群众的生活压力,解决大学生就业困难等问题。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为下一步立法工作作出前瞻性制度探索
记者:《办法》对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您认为《办法》出台对开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征程有何作用?
杨东:《韩非子·五蠹》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突出中国特色的《办法》充分考量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的出台是顺应数字时代要求、助推数字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不但解决了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也为下一步立法工作作出前瞻性的制度探索,是构筑数字经济时代营商环境的新起点,必定为开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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