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售的无牌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相关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与赔偿?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依据《民法典》判决各方相关共同承担责任。
2020年,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新车,按照以往的习惯,将这批未取得临时通行证车辆的地面运输业务交由西安某物流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该物流公司以每台车70元的价格将运输业务转包给张某,张某又以每台车30元的价格雇佣王某运输。
王某在驾驶其中一辆新车时,与横过道路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王某、张某、西安某物流公司、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未央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亦不愿意赔偿。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国将庭审与释法析理结合,认真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各被告均表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关于责任划分无法达成一致,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某物流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张某、王某承担40%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西安某物流公司当日便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其他被告也先后履行了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国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还提醒,汽车销售和运输企业应依法经营,未取得通行牌证的新车不得直接上路,切莫为压缩成本,心存侥幸,当心“省了小钱、赔了大钱”。记者徐文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共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