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近日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与现行国标相比,河北省标准增加了氨污染控制项目,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新《标准》的出台为河北省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
《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同时,水泥窑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应参照《标准》和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取其严执行。
《标准》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控制项目为10项,分别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氨等。其中,氨是在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基础上增加的项目,其余项目与国家标准一致。
在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河北省《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设定了1小时和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其中1小时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4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分别为8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120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标准》对重金属、二噁英类设定了测定均值排放限值,对氨设定了1小时均值排放限值。
此外,河北省结合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特点及污染防治水平,对重要控制项目进行了重点管控。在国标的基础上,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记者张铭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