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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自2022年11月1日起,甘肃省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遴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动态调整,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纳入甘肃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以定期集中受理审定的方式产生,拟申请制剂应当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具有治疗作用且临床应用1年及以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成功,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国家统一代码。
《办法》明确,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制剂有: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避孕等作用的制剂;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制成的单味药制剂;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规范或政策规定的制剂。
对于有质量问题或使用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制剂;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公示证明文件的制剂;未取得国家统一医保制剂代码的制剂;违反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制剂,经专家评审后,将调出基金支付范围。(见习记者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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