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王巍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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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一名苹果手机用户将苹果公司(Apple Inc,下称苹果公司)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上海公司)诉至法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该案定于2022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
苹果用户金女士起诉认为,在苹果系统渠道购买数款数字产品的价格均高于安卓渠道,且交易时只能选择Apple Pay支付,上述行为涉嫌垄断。该案于2021年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苹果公司曾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9月,最高法裁定该案仍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用户认为苹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金女士起诉称,作为苹果手机数亿用户之一,她在苹果手机应用商店App Store购买应用产品时发现,其只能选择Apple Pay这唯一支付方式来支付,而无法选择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国内最常用的移动支付方式来支付。同时也发现,由于开发者需要向苹果支付交易金额30%的佣金(即“苹果税”),故相同的应用产品,消费者在App Store的购买价高于安卓应用商店的购买价。从金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上述产品包括爱奇艺、喜马拉雅、网易云音乐等。
金女士认为,苹果公司是App Store的实际经营者,苹果上海公司是苹果手机在中国的销售商,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共同运营苹果手机在中国的业务。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通过软硬件一体化的策略,使得消费者购买苹果手机后只能选择苹果公司提供的手机操作系统和应用商店。作为普通消费者,因为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的搭售行为和不公平高价行为,被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的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搭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价行为,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谋取了巨额利润。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苹果公司停止应用内购买抽取30%佣金,停止只能选择Apple Pay支付的强制搭售行为,赔偿10万元并在媒体致歉等。
提交答辩状期间,苹果上海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金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居住地为上海市,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此外,由于案件指控的侵权行为是通过经营App Store实施的行为,苹果上海公司认为自己仅是苹果手机的经销商,没有参与被诉行为,不应被视为适格被告。
最高院裁定管辖权 案件10月20日开庭
针对苹果上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金女士主张因垄断行为利益受损,故作为受损害一方的住所地可以作为损害结果发生地。金女士提交的房产证、居住证、养老保险单等资料,足以证明其在上海市长宁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针对这一裁定,苹果上海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理由仍然是作为原告的金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连续在上海市居住一年以上。即便认定上海市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上海市也并非侵权行为地。由于案件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无法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以及事实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错误地将原告经常居住地直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作出裁定,确认该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最高法认为,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表明,垄断纠纷案件管辖可以被诉垄断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结果地作为管辖连结点。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涉及案件争议内容,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
案件中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苹果公司可能存在通过应用商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苹果公司与苹果上海公司可能通过软硬件一体化的策略共同实施该行为,可能对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因此,由于原告主张权益因该行为受损,那么其住所地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至于苹果上海公司提出案件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因原审法院并未以信息网络侵权来确定管辖权,因此该上诉理由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最高法驳回苹果上海公司就管辖权问题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定于10月20日上午开庭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