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试图“走捷径”,通过“搭便车”“仿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包括通过仿冒他人的商品标识、主体标识等误导消费者,借用他人或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进行不正当竞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此类现象加大执法办案力度,获得广大消费者和当事企业好评。
2021年4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在黑龙江、天津、山东、江苏、河南、陕西、山西、湖北、福建等多个省市发现与乌苏啤酒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仿冒产品。
乌苏啤酒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迄今已有近40年历史,在新疆当地市场占有率在85%以上,拥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乌苏牌商标及乌苏啤酒产品多次被评为“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乌苏”字号已经被广大公众熟知。近年来,乌苏啤酒通过品牌文化输出和业务领域拓展,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走进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视野。
据了解,不法企业生产的啤酒产品与乌苏啤酒的外包装近似。由于大多数消费者对于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的细节不敏感,很难对产品外观包装、装潢进行准确辨认,不法企业便利用这点,擅自使用与乌苏啤酒产品包装、装潢十分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由于仿冒啤酒产品的口味与乌苏啤酒相差甚远,其违法行为对乌苏啤酒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了恶劣影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接到举报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抽调执法骨干成立专案组,负责查办仿冒乌苏啤酒案件。同时,积极向市场监管总局汇报,请求予以协调,市场监管总局向黑龙江、天津、山东、江苏、河南、陕西、山西、湖北、福建等省级市场监管局下发《督办函》,责令督办查处仿冒乌苏啤酒公司产品违法行为。
办案人员瞄准“新疆朵苏”啤酒这一仿冒品牌,多次赴乌鲁木齐米东区、塔城地区乌苏市调查“新疆朵苏”啤酒的生产委托方“新疆朵苏精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发现,该企业为空壳企业,无生产、无经营、无销售、无税收,负责人远在福建。当事人设立该企业,就是为了利用该企业在新疆注册的“名声”,委托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一厂家生产,再运往厦门市由当事人的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由于涉及三地、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成本,给获取证据增加了难度。
专案组成员在查明案件线索后,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联系。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行动,当即查扣仿冒混淆的“朵苏”啤酒产品2132箱,同时对当事人在厦门销售朵苏啤酒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也对当事人委托生产厂家生产仿冒混淆的“乌苏”啤酒产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均认定,“新疆朵苏”啤酒擅自使用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红乌苏”啤酒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误认为“duosu”“朵苏”牌啤酒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或者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在产品外包上宣传“源自新疆地道风味啤酒”,主观上存在利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还采用在新疆设立空壳公司,借用新疆公司委托加工,并提供全套包装、装潢在湖北生产,在福建销售,使消费者误以为“朵苏”啤酒系来自新疆生产的啤酒产品,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为此,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5560瓶朵苏啤酒,并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罚款。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生产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6万元罚款。 (周晓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