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阳起诉自媒体侵犯肖像权 索赔18.3万元
3月28日,自媒体人“万小刀”发文称,艺人小沈阳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起诉他,索赔18.3万元。“万小刀”已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传票,该案将在4月20日开庭审理。
“万小刀”称,小沈阳起诉他的原因,是因为他曾在其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发布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这篇文章采用了《鲁豫有约》等媒体采访小沈阳的截图。小沈阳以此认为“万小刀”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将“万小刀”起诉至法院。
小沈阳起诉自媒体索赔18.3万元
根据“万小刀”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小沈阳起诉广州云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为“万小刀”。小沈阳起诉的理由为:小沈阳是知名艺人。代表小品有《不差钱》《捐助》《同桌的你》。代表电影有《猛虫过江》《情圣》《西游记女儿国》。曾获得过2010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第30名;2011年,获得华鼎奖华语年度电影十佳新锐演员。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万小刀”收到的民事起诉状
小沈阳在起诉书中提到,2021年09月,小沈阳发现“万小刀”未经小沈阳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发布了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小沈阳同意,擅自使用8张包含小沈阳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小沈阳肖像权,小沈阳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
小沈阳认为,他作为一名演艺人员,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积极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万小刀”非法使用小沈阳涉案图片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小沈阳享有的肖像权,给小沈阳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小沈阳为了维权也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
↑“万小刀”收到的开庭传票
小沈阳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万小刀”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和图片,停止侵害;判令“万小刀”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以及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小沈阳道歉;判令“万小刀”赔偿经济损失18万和维权成本3千元,共计18.3万元。
“万小刀”表示系粉丝追星行为
“万小刀”认为,他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侵权。“万小刀”表示,他作为小沈阳粉丝,引用了主流媒体公开发表的文章、演出剧照以及《鲁豫有约》等媒体采访小沈阳的截图,目的只是为了“个人学习和艺术欣赏”。“万小刀”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
“万小刀”称,小沈阳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受到公众和粉丝的监督,对粉丝“合理使用其肖像行为”应保持足够理解与宽容。小沈阳在肖像权等人格权益保护上,相较普通人,应具有更高的容忍度。
“万小刀”此前发布微博,表示他收到被起诉一事后,曾通过天眼查检索,发现小沈阳已起诉多家自媒体公司,案由均为“侵犯肖像权”,多数案件因正在审理等原因未公布判决结果,其中仅有2起案件小沈阳胜诉。
红星新闻检索发现,小沈阳胜诉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一淘宝商家未经授权,用小沈阳剧照制作恶搞搞笑T恤售卖,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小沈阳的肖像权。另一起小沈阳胜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运营某公众号的主体,未经小沈阳授权同意,在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引用小沈阳本人肖像头像的6张照片,文章后附的阅读版面,包括该公司的购物链接、课程推介链接和公众号二维码和文章打赏板块。“该文章公开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的阅读群体,”引用小沈阳照片并不满足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之条件,不适用于肖像权合理使用范畴,构成肖像侵权。
“万小刀”则表示,自己的文章中没有带商城链接或者公司介绍,“纯粹个人文章,文章文末只带我个人公众号二维码和个人作品介绍。”他认为,他所引用的小沈阳照片未进行过任何加工,没有进行任何恶意丑化;也没有在肖像图片上投放任何商业广告、链接,没有利用小沈阳的照片进行任何盈利活动,只是作为小沈阳的粉丝,对小沈阳的艺术之路进行思考与监督。他作为粉丝,对被小沈阳起诉一事表示心寒。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万小刀”的微信公众号,也无法检索到涉案文章。据“万小刀”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截图显示,这篇文章阅读数约为13万,打赏共计160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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