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郭美婷,黄婉仪,王俊,实习生陈天乐 广州,北京报道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形式多样,出现了电商直播带货、游戏直播、生活直播等各种形式。这些网络直播在带给群众日益丰富的生活娱乐体验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乱象。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提案议案都提到了网络直播监管问题,对堵住直播带货税收漏洞建言献策。
值得一提的是,在两会开幕前夕,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进入黑猫投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直播行业也将迎来更严监管。
填补直播带货税收规则空白
2021年4月颁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直播营销平台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不过,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即主播究竟需要遵守哪些具体税务规范,还处于规则空白。
而自从去年年底开始,税务部门开始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多位头部网络带货主播偷逃巨额税款被爆出。
从郑州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追征一名网红662.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到朱宸慧(雪梨)、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分别追缴并加收滞纳金6555.31万元、2767.25万元;再到直播带货一姐薇娅十数亿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延续至今年2月,快手头部主播平荣(驴嫂平荣)被追缴并罚款6200.3万元……巨额追缴和罚款、高知名度,使得主播税收合规问题大范围地进入公众视野。
在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看来,网络直播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差距大、收入形式多样、收入结构复杂,税收风险相对更高。
民进中央在《关于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的提案》中提到,基于网络直播个人与其所登记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尚无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等等“规则空白”,网络直播营销等新型经济活动中各种纳税要素仍然难以界定,互联网线上平台参与主体多元、网络主播行业形式多样模糊化纳税主体和主体收入,难以划分具体类别。线上线下多主体跨地区经济交易同时给纳税地点的界定带来较大困难。
提案提到,互联网平台使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多元化、纳税主体模糊化,主体收入难以划分具体类别。出于税务规划需要,网络直播个人通常办理名义上用于对外签约的工商实体,表现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的“工作室”,网络直播个人与其所登记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尚无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从而给其转换税目带来空间。此外,线下、线上多主体进行跨地区的经济交易较难确定经济交易属地,从而给纳税地点的界定造成困难。
网络直播行业分级分类管理
事实上,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业态对当前税收制度和监管提出了挑战,例如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方式和税收核定征收方式就引起热议。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指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杨松建议对网络直播行业分级分类管理,清理规范税收核定征收方式。对直播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不仅能够确定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也能规范核定征收的适用程序,有利于完善核定征收的制度功能。
杨松认为,如果不考虑行业特殊性,忽视直播人员间的巨大收入差异,对其适用统一的征税方式,可能导致税收征管资源浪费或税收征管方式不确定的后果。
在议案中,杨松提到,网络直播行业具有跨地域性,直播从业人员可以选择在任何地点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这类商事组织往往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可扣除成本很低;二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基于此,先设立商事组织,再申请核定征收,是直播人员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民进中央提交的相关提案同样提到网络直播行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有待规范。提案指出,从法律法规层面看,虽然当前直接税的名义税负不低,但在征管层面却对网络直播的“工作室”个人所得税普遍进行核定征收,核定所得率偏低,将会弱化政策效应。
分级分类管理不仅有利于清理不当税收核定的适用、规范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秩序,还有利于照顾众多中小主播的实际情况。杨松表示,对于底部和腰部主播,税务机关还是应该实事求是,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这类从业人员的数量众多,所涉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营业收入微薄,很多甚至处于减免税限额之下,对其适用查账征收并不能多征税款,反而加大了征管成本,降低了税收效率。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这一部分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更符合科学征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