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曾令俊
在被调查近两年半后,青海银行原董事长王丽迎来一审判决。
2月17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消息,王丽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王丽1962年12月出生,从2005年起,任西宁市商业银行(青海银行前身)行长,2008年任董事长,至2018年7月卸任,分别担任该行行长达12年、董事长10年之久。
从2018年11月起,王丽担任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正厅级),直至被查。2019年9月4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王丽接受调查。
2021年1月7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曾发布《青海银行原董事长王丽的“奢侈品”人生》一文公布了王丽的贪腐细节。
文章指出,王丽业务能力强,属于是能人腐败的典型。从青海银行刚开始筹建时资产规模只有10个亿,到她离开的时候资产规模达到了1000多个亿,部分指标在全国商业银行中名列前茅,王丽曾经在青海银行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办案人员介绍,王丽拿着别人以补贴为名义送上的红包时,感觉自己所取得的价值与所谓的收入不匹配,她说感觉自己就像一个“土鳖”。这是她心理失衡的开端。
王丽在青海有一间私人住所专门用于藏匿赃款赃物:“整整一柜子的爱马仕丝巾,市场价每条三四千元”,“名牌包40多个,最贵的一个是定制的,价值40多万元”,黄金制品、名贵特产更是琳琅满目……以至于办案20多年、做了不少搜查工作的办案人员打开房屋时也“感到很震惊”。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王丽大肆收敛来奢侈品,却不敢穿戴出房屋,因为她自己也知道这些都是见不得光的不义之财。王丽曾说,最大的伤感就是在自己的那间屋子里才能找到平静,最大的快乐也就是对着镜子欣赏自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虚列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将其中的15.5万元据为己有;王丽利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帮助他人注册公司;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违规获取资金、帮助他人承揽业务并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和有偿服务价值达579.83万元;王丽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造成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王丽自参加工作至案发,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1680余万元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对被告人王丽的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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