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鼓励到强制 环境信息披露仍需闯过三道关
马梅若
2月8日起,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正式施行,这两个文件的发布可为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政策依据及支撑。
早在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7月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批绿色金融标准之一,推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进入有政策引导、有依据可循的阶段。
做好环境信息披露的意义毋庸讳言。这是金融机构识别、评估、管理气候环境风险的基础,也是外部透视金融机构气候环境风险的重要窗口。只有做好了这一步,才能更好提升机构自身气候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和促进其更好地充分发挥金融中介作用,将更多资金配置到绿色低碳领域,助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尽快实现。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做好环境信息披露不再是锦上添花的社会责任“宣传”,逐渐成为一项基本义务。随着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如果未能重视环境信息披露,相关企业或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将在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或相关利好政策支持方面处于劣势。
不过,也必须看到,尽管相关的政策已经急管繁弦推出,但从“鼓励”到“强制”,环境信息披露仍需闯过几道关。
首先是“规则关”。整体来看,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规则正在不断完善,但企业主动披露环境相关信息还不多,覆盖面较窄;披露内容因企而异,良莠不齐。下一步,从披露主体范围来看,还需稳妥推进,逐步扩围。目前来看,即便前述《管理办法》和《准则》等政策生效后相关规定更加细化,但根据要求,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主体并非是全部公司,而主要是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有特定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而从披露的内容来看,目前多数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的报告宣传功能较强,定性描述多于定量分析,而未来环境相关信息披露应从基础的资源消耗数据、节能环保成效、环境政策变化影响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并通过合理的模型和测算方式关联起企业所面临的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敞口,真正让环境信息成为指引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重要考量。
其次是“技术关”。仅有规则并不能保障信息披露的落地,技术可行是保障政策落地的重要基础。在抓紧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碳核算和环境效益核算以及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评估等方法和工具的同时,我们还应加强数据基础和数字平台的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保障相关数据的可获得;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保障企业和社会公众在合理范围内获得企业环境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各有关部门获取使用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确保相关数据“看得见”。
再次是“市场关”。强调环境信息披露,推动低碳绿色转型,并不意味着要放弃“经济效益”。因此,在制度设计的同时,要注重将市场与行政措施、约束与鼓励性措施、机构内部与外部措施有效结合,设计激励相容的政策体系。对于做好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可以通过合理激励来让政策规定最终转化成市场主体自发的动力。例如,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在探索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即将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将定期披露其相关的数据,其融资成本与每隔一段时间数量指标的进展程度挂钩。此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自上而下推动可持续信息披露,也将有助于上市公司等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的关注。唯有让做好环境信息披露、积极推动低碳的企业真正得到实惠,确保其商业可持续,才能让有关政策不沦为一纸空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关键词: 金融时报:从鼓励到强制 环境信息披露仍需闯过三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