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吴永久
近两日,69岁老人3000多万加杠杆炒股,爆仓倒欠券商1000多万的新闻引发了关注。
据悉,这位老人名叫苏玉甫,1953年生人,独居,膝下无子,每月退休金为10010元。2017年3月22日,她与中信建投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后者为她提供了6600万元的总授信额度。截至2018年2月1日,苏玉甫已经使用了3335.5万元的融资额度,但当天其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跌至128%,中信建投分别在2月1日和2月2号两度通知苏玉甫,要求转入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以保证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45%。
不过,直到当年2月5日,苏玉甫仍未能追加担保物或偿还债务,维持担保比例最终跌破110%,中信建投随即对苏玉甫信用账户内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强平后,苏玉甫部分融资融券债务尚未清偿。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苏玉甫仍需向中信建投偿还融资本金1026.4万元和逾期利息35万元。
上述新闻一经报道便引发了舆论讨论,涉及焦点包括为何为超过60岁老人提供两融业务?中信建投证券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呢?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授信6600万元?为何设置了严格的平仓线,还会出现倒欠钱的情况呢?
尤其是在适当性义务上,在多数融资融券纠纷上,投资者均会提出券商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比如王某与中泰证券的纠纷就是一大案例。虽然中信建投表示,当事人融资融券业务符合准入条件,但也不得不看到的是,中信建投旗下营业部曾因两融业务受到过处罚。2021年11月,上海证监局称,中信建投旗下营业部存在为客户两融绕标等不正当的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
各家券商对于两融账户开立年龄限制不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上述规定并没有对年龄方面进行限制,那么在开立信用账户方面,各家券商在实际中对年龄上是否有要求呢?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多家券商了解到,大致可分为年满18周岁即可;70周岁以下即可;70周岁以上但需签署承诺书;也有个别券商规定只有60周岁以下才行。
中信证券和国金证券仅要求年满18周岁即可;中泰证券、海通证券等则要求70周岁以下,如海通证券表示:自2010年12月17日起,对70岁以上客户不受理融资融券业务。
申万宏源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等均表示可以为70周岁以上客户开立信用账户,但也有附加条件。申万宏源证券表示:70周岁以上客户需要进一步在营业部咨询了解;银河证券表示,超过70周岁的客户可以开立融资融券业务,但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参照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年龄上限有关规定,对于年龄在70周岁以上新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要求客户本人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承诺书》。中信建投表示,投资者年龄适当为70周岁以下(不含),70岁以上客户需按照相关高龄客户开立两融账户的操作指引进行。
与上述类似,国泰君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年龄放宽为18~80周岁(不含),但超过66周岁(含)则需要补充供线下征信材料。
然而,与前述均不同的是,华泰证券则表示,融资融券属于中高风险业务,在年龄要求上需满足60周岁以下。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不能只看年龄,投资经历、金融资产状况等也很重要,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60岁以上做投资做得好的也有很多。”
此外,关于授信6600万元方面,有业内人士认为,这至少说明这位老人彼时资产至少在几千万。如果按照最高1:1.2的授信比例,意味着这位老人的账户里至少有5500万的资金或等值股票。对于平仓还倒欠钱的情况,前述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稀奇,有些个股价格波动太大,来不及平仓也是有可能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上述问题进一步向中信建投了解,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公司相关人士并未回复。
券商是否履行到位适当性义务经常成为纠纷争议焦点
除了年龄等因素外,网络上对于此事关注较多的还有中信建投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此,中信建投回应表示,苏某甫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公司严格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监管规则对其进行了尽职调查,该客户交易经验、交易资产、诚信状况、风险评估结果等均符合融资融券准入条件。
正如前述所说,对于融资融券这类中高风险业务,在发生纠纷时,多数投资者会提出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记者了解到,1964年出生的王某与中泰证券发生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均判决中泰证券针对涉案合同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但王某不服,提出再审审查。
在再审审查时,王某仍然提出中泰证券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称,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中泰证券在王某申请开办融资融券业务时,已对王某证券交易经验、相应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审查,留有融资融券业务尽职调查底稿及报告,并就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规则和风险向王某进行了提示和告知,王某本人对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及风险揭示书亦予以签字确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表示,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举报事项答复函就中泰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客户适当性管理事项,尽管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尽职调查中反映的“无固定收入”情况与风险测评问卷中勾选的“与配偶均有稳定的工作”明显矛盾;二是对于王某提供的交易记录与其资金量的匹配情况,未做深入分析和尽调,未采取进一步获取相关交易证据或从业证明以确认投资者的真实情况,但结论是未发现所涉营业部在为王某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存在明显违反证券法规的情况。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融资融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投资8000万元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最终产生亏损,是投资决策、市场风险等因素所致,王某主张中泰证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融资融券合同》无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中信建投证券曾发生过两融违规处罚
虽然说,券商在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基本都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但这也并不是说,券商方面不存在瑕疵,甚至有的券商还违反规定诱导客户答题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
就拿苏玉甫案例中的中信建投证券来说,监管机构之前就指出其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存在问题。2021年11月,上海证监局称,中信建投证券上海徐汇区太原路证券营业部未能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客户两融绕标等不正当的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
此外,还有多家券商也存在相关问题。2021年11月,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不审慎、风控措施执行不到位。2020年9月,光大证券大幅上调多名客户的两融授信额度,但未对大额资金来源合理性、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可能性予以充分评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关于压降高风险标的股票两融负债的要求未被有效执行。
2021年10月,福建证监局指出,东兴证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同时在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过程中,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个别员工在协助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诱导客户答题以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
2021年8月,青岛证监局指出,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填写签署日期及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议签署、使用不当等情形。
2021年6月,江苏证监局指出,申万宏源证券盐城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未将融资融券合同交付给客户,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定期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情况进行后续评估,多名客户风险测评过期,且营业部未能及时关注客户风险等级变化情况,也未能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
不过,在两融业务违规最为出名的是恒泰证券。2020年6月证监会表示,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