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碳市场建设 推动碳金融发展
访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
本报记者马梅若
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年度交易顺利收官。这也意味着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自2021年7月16日启动至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
当前,全国碳市场运行成绩如何?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市场有望重启,如何与全国碳市场发挥协同作用?下一步全国碳市场能否在碳金融方面实现突破?围绕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对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进行了专访。
《金融时报》记者:根据生态环境部披露的信息,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内履约完成率为99.5%。您如何评价全国碳市场开市以来的成绩?
蓝虹:2021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成交量累计1.79亿吨,履约完成率达到了99.5%。总体看来,全国碳市场开市以来运行平稳,配额价格波动合理,单日成交量屡创新高。而且,随着激励和惩罚机制的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根本的制度基础已经构建形成。当前,已有企业因未能足额履约而被立案。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还存在流动性不足,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碳价未能完全体现碳配额稀缺程度等问题,这说明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来推动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金融时报》记者:您提到金融机构目前参与度较低。那么,在推动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方面,您认为现阶段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
蓝虹:金融业并非高排放行业,所以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因为受排放限额约束而成为直接的市场交易主体。但其进入碳市场后,可以使得这个市场的活跃度更高,流动性更好,价格的信号机制能更好发挥作用,对整个经济体系和金融的影响也会更大,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减碳。
在我看来,金融机构加入碳市场形成碳金融有三个层级。第一,绿色金融支持碳信用和碳汇生产创新,支持具有减碳或者是增加碳汇的绿色项目,从而使碳交易市场和绿色金融的其他部分形成联动效果,共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第二,碳金融基础交易工具创新,如碳信用和碳汇等碳原生交易产品的交易;第三,碳金融衍生交易工具创新,包括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碳排放权的抵质押、碳期货、碳交易保险等。
当前,虽然金融机构尚不能直接参与买卖交易碳排放配额的过程,但是围绕碳市场,金融机构也可以为相关行业提供一些相关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例如提供交易、结算、托管等各方面的服务。此外,金融机构也可以围绕参与碳排放权市场的企业,去开发碳资产金融服务产品,例如探索碳资产抵质押贷款,未来也可以开发基于碳资产的金融产品,比如碳资产证券化、碳资产挂钩的资管产品,逐步实现排放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连接与协同发展。
当然,金融机构在参与碳市场的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风险,这对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控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例如碳市场信用风险方面,国内缺乏信用评级体系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给市场准入标准设立、参与者身份识别、违约处置机制设立带来困难。现有的碳金融融资工具,例如碳配额质押融资,在质押物风险管理以及违约处置机制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完善空间,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因此,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提高对碳金融风险的管控能力。
《金融时报》记者: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业内多呼吁下一步应扩大行业范围,您如何看待这一说法?对于相关市场主体,您认为应该做哪些准备?
蓝虹:目前,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只有电力行业,缺乏交易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对相同的减排目标,产生的反应往往是相同的,这就很难在市场中因为企业差异性形成买者和卖者,会严重影响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下一步,碳市场覆盖行业肯定会扩大,这会使得碳市场参与者的数量和潜在的差异性(减排成本、交易成本、风险偏好等)增加,提升参与者的交易倾向,进而提高交易流动性、提升市场效率,有助于实现低成本减排的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纳入新行业还需要综合考虑操作性问题,如管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配额分配的技术难度和数据基础等因素。
此外,在市场培育和企业碳管理能力建设方面,也有很多工作需要推进。许多企业之前并没有参与过地方的碳交易试点,企业内部的碳管理机制尚未很好建立,对参与交易仍然比较谨慎,甚至存有保守心态。多数控排企业的第一责任是履约,对碳资产的管理意识还不强。在此心态下,企业的第一反应不是入市交易碳配额,而是担心“履约时不够用,到时候买不到碳配额怎么办”。所以,总体而言,企业对碳市场还不太熟悉,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能力建设培训,增强碳资产管理意识。
《金融时报》记者:CCER市场有望于年内重启。CCER与全国碳市场如何更好地发挥协同作用?
蓝虹:CCER是全国碳市场的重要补充,不仅可以丰富交易产品种类,提升市场的流动性,发现有效市场价格,降低控排企业的履约难度,还可进一步提振市场参与者信心,提高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以及对全球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CCER体系起步于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暂停于2017年3月。截至2020年底,全国CCER累计成交约2.6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并且由于供应量的减少,近年来CCER交易价格持续走高。全国碳市场的首批企业的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这意味着CCER的规模有望达到2亿吨,而未来如果化工、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再纳入碳交易市场,CCER的需求量将会继续增长,目前CCER存量规模显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此外,CCER交易既是碳排放权配额交易的重要补充,还是活跃碳市场、盘活碳资产的重要途径,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CCER可以帮助控排企业实现1∶1配额清缴,抵消企业的实际排放量。CCER的出现给予企业更多选择,企业可以在碳配额与CCER的搭配下,能够实现以更低成本填补配额缺口、实现履约。
我认为,CCER有极大潜力可以成为中国与国际碳定价机制链接的桥梁。如果考虑允许符合规则的国际机构与企业共同参与境内外CCER项目的开发,并完善相关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国际资金参与国内CCER项目的开发,助力中国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企业境外自愿减排项目提供标准,推动中国企业履行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责任。
CCER的国际化是发展趋势。我建议主管部门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审核规则,明确国际买家准入门槛;同时,积极探索并制定国际买家在境内开户以及参与交易的流程,制定关于符合规定的国际公司或机构在CCER注登系统和交易平台开户、参与交易的相关细则。此外,考虑到上述国际买家进行CCER境内交易和跨国转移时可能涉及的外汇管理等问题,应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明确规定,或者通过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发布配套细则的方式,有效管控和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