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 讯)去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指出,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近日,江西、江苏、安徽等地相继发布相关文件,落实《意见》要求,实现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医疗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江苏: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范围由省统一制定。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江西: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允许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2021年12月30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实现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允许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安徽: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2021年12月31日,安徽省办公厅发布《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等;
(四)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实施办法》同时强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