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强
靠路人赚取流量?“搭讪直播”引发严重关注。
近日,网络平台兴起了一种“搭讪直播”的网络直播方式——主播以各种噱头随机搭讪路人,同时将全过程直播给观众。街头路人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被搭讪后的反应都会被拍摄下来,然后以视频直播出去,供万千网民“围观”。甚至,在路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会被主播偷拍,成为直播赚取眼球的“爆点”。然而,这算是创新吗?显然并不是,倒是涉嫌对路人的滋扰和侵权。
新闻媒体对路人进行随机采访,可算司空见惯,并不属于搭讪类别。新闻采访并非消费路人,而是报道社会现象、反映社会声音,是组成新闻报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搭讪直播”与新闻采访除了形式相近,其余并没有更多可比之处。
“搭讪直播”的灵感,或许来源于搞笑路人的娱乐节目。该类节目在海外流行,在国内好像还不太常见。与“搭讪直播”不同的是,此类搞笑娱乐节目中,路人开始也许并不知情,当得知真相后,往往只是一笑而过。这类节目大多是有专业设计,有主创机构,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些是“搭讪直播”所不具备的。
在“流量为王”的当下,一些人为了收割流量无所不用其极。“搭讪直播”说穿了,也就是在公众地方,人为地制造戏剧性效果,以满足围观者看戏的需求。这种“想搭讪就搭讪,想直播就直播”的行为,既缺乏规则意识,也没有边界精神。那些在镜头之下被生硬、粗暴对待的被搭讪者,成为了某些利欲熏心主播利益变现的工具。至于“直播搭讪”会给被搭讪者带来什么,甚至是否有侵犯他人的权益,他们并不关心。
忽略和漠视被搭讪者的主观意愿和精神诉求,消费素不相识陌生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主播们敢于恣意行事,根源在于违规成本太低,被侵权人维权太难。对于被搭讪者而言,假若不可避免地卷入到这种身不由己的“搭讪直播”中,往往因为维权成本太高,虽有心维权却无力为之,最后大多只能选择不了了之。
我们常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狂欢、吸睛涨粉,不应以牺牲无辜路人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正式实施,个人权利不容侵犯。“搭讪直播”不是新鲜事,但却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背后有种种社会问题、法律问题需要厘定,不应等问题闹大,才给予关注和规范。网络直播平台亟须制定规则加强自治,但并不能完全期望于商业自觉自行解决,行业规范、法律定责应先行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