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一条“公开悬赏百万元征集个人财产线索”的帖子在网络流传。
悬赏人彭锦在声明中称,公开征集曾经的胡润华人富豪榜上榜亿万富豪、原大康牧业(现“鹏都农牧”,002505.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黎明,以及大康牧业原管理人员舒某的有关个人财产线索,原因是陈、舒一直拖延支付一笔股权资金。
彭锦的个人声明称,悬赏金为现金100万元,公开征集陈黎明和舒某两人合计1000万元的个人财产线索,财产线索经确认属实并经保全成功后十个工作日内,线索提供人可按线索金额比例分得对应奖金。
“原上市公司董事长”及“百万赏金”这些字眼,引发公众关注。
代持与诉讼
彭锦在悬赏声明中称,2012 年 8 月,夏先生出于对陈黎明的信任,委托其通过舒某代持20 万股湘佳股份(002982.SZ)的原始股份。2021 年 4 月,舒某为夏先生代持的湘佳股份达到解禁条件,虽经多轮协商,但陈黎明、舒某一直未能如约支付夏先生持有的20万股湘佳牧业股份的减持款项,且擅自将上述股份质押。
彭锦称,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为了保障个人的投资利益,夏先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尚在审理当中。据称,出于财产保全的需要,彭锦是受夏先生的委托,悬赏现金100万元,公开征集陈黎明、舒某二人合计1000万元的个人财产线索。
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股权代持确认书》及《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8月,夏某某以4.8元/股受让湘佳牧业20万股,其给陈黎明支付了股权转让款96万元,陈黎明出具了《收条》。这部分股权,在股东名册体现为由舒某代持,但舒某实际为陈黎明在湘佳牧业的股份代持人。在股权代持确认书中,陈黎明确认了这种代持关系,并“郑重承诺”:夏某某所受让的20万股,与舒某所持的湘佳牧业的股份,“同股同权”。
2019年6月16日,舒某、陈黎明共同向夏某某签署《股权代持确认书》。
这份《股权代持确认书》确认了下面几点:
湘佳牧业股东舒某名下股份中,有20万股归夏某某所有;夏某某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舒某、陈黎明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在舒某持有的湘佳牧业股份上市并达到解禁条件后,舒某须按照夏某某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书面指示卖出该部分股份,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出售股份所得资金和收益一次性支付到夏某某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账户;
如未执行卖出操作,则以书面指示约定的出售日湘佳牧业收盘价格,作为舒某代持夏某某名下股份的解禁出售价格,由舒某按照该价格向夏某某或其委托代理人全额支付代持股份解禁出售的资金,并由陈黎明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股权确认书》还约定了相应的违约处罚等。
2020年4月26日,湘佳牧业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价一度飙涨到148元/股。
彭锦介绍,2021年4月21日,夏先生的委托人向陈黎明和舒某通过电话和彩信的方式传达了减持股份的要求,并出具了《关于减持湘佳牧业(002982)股份的函》,要求他们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夏先生所有的20万股股份,并将股份的全部收益支付到指定账户。但夏先生方面发现,在他们没有获得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舒某所持湘佳牧业已被质押。
湘佳股份2021年4月22日的公告却显示,舒军名下的125万股已经被全部质押。
随后,双方就该部分股权的减持及资金支付问题进行了多轮磋商,期间也就资金的支付签署了相关文件,但陈、舒方面至今未履行约定的支付行为。
夏某某一方随之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2021年4月26日,湘佳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45.65元/股,折合原告股份收益总价值为913万元,“依约定上述913万元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两被告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但陈黎明、舒某方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后经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裁定,驳回舒军、陈黎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12月8日,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方、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舒某、陈黎明方面已将此案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正在准备开庭”。
“百万元公开征集个人财产线索”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
股权代持维权频发
“为了保障个人的投资利益,夏先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尚在审理当中,出于财产保全的需要,我们才不得不公开悬赏征集舒某、陈黎明的个人财产线索。”谈起为何要以公开悬赏的方式来征集个人财产信息,彭锦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因为陈黎明、舒某已经对他们的个人财产采取了隐藏措施,因此法院目前只对他们少量的资产采取了司法冻结。
针对彭锦方面的说法以及悬赏100万元征集个人财产线索一事,第一财经记者致电陈黎明,希望能够听到他的说法,但其在电话中表示“搞不清楚”,并以“正在开会”为由,匆匆挂断了电话。
据记者了解,夏某某诉舒某、陈黎明股权纠纷一案已经被法院受理,目前尚处于审理阶段,尚无法判断“悬赏”一事将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何影响。不过,此案将早已存在却常常被忽视的股权代持维权问题推到了公众面前。
事实上,仅围绕陈黎明及大康牧业的类似纠纷就不止此案一起。
据中国法律文书网等公开信息显示,仅在2015年—2018年期间,就先后有胡某、唐某、易某、荆某、孙某、罗某等人与陈黎明之间关于大康牧业股份代持的纠纷,涉及标的高达数亿元,均以陈黎明败诉、赔钱结案。
近年来,因为隐私、成本、关联交易等多重因素,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庭丁光宇曾称。
如何维护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建议,无论隐名人与代持人是何种关系,隐名人都需要与代持人签署书面的代持协议,并就可能引发纠纷的争议管辖地、隐名人权利、代持人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
刘明表示,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签署书面代持协议的,那么隐名人也必须保留好自己的实际出资记录,以及代持行为的其他音频、视频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