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修玉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笔者认为,纵向补偿是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上下游”补偿,横向补偿是以推进地方生态保护激励政策为主的“左右岸”补偿。当前,要切实打通生态补偿的“上下游”与“左右岸”。
明确“上下游”补偿与“左右岸”补偿的重点区域。针对自然保护地、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以及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应以“上下游”补偿即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对公益林、耕地与退化沙化草原等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土地,应以“左右岸”即地方横向生态补偿为主。
加大“上下游”补偿力度。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继续对生态脆弱脱贫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减。对生态屏障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居于同等财力水平地区前列。
推进“左右岸”补偿落地。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出台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和激励约束措施,调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积极性,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横向保护补偿力度。地方政府要将公益林、耕地全面纳入“左右岸”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探索统筹生态补偿模式。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依法稳步推进“上下游”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鼓励地方探索水、大气等生态环境要素“左右
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左右岸”的良性互动。
推动“上下游”与“左右岸”补偿的法治建设。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海洋、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态功能区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研究。鼓励和指导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上下游”与“左右岸”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强化“上下游”与“左右岸”补偿的考核评估。在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完善“上下游”与“左右岸”补偿的考核评估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上下游”与“左右岸”补偿力度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助力健全绿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