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因交寄的快递丢失后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近日,某律师事务所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交寄物品的价值赔偿1.6万元。经法院审理,由于未选择保价,按照《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约定的赔付规则,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律师事务所7倍运费共计91元,驳回原告主张。法律界人士认为,快递保价纠纷多发的根源在于涉事快递企业往往适用自身制定的理赔标准,在货物发生损失后,缺少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最终无法就保价金额与消费者达成一致。
(据8月11日《工人日报》)
索要1.6万元却只得到区区91元,如此之大的赔偿落差令人咋舌。现实中这种高索求低赔付的快递纠纷并非个例。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可参照的法理依据,且无相对周延的评估机制,才导致此类事故只能按业内规章行事。但这种拿单方规则处置两方事宜的做法,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长此以往,势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快递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网购热快递兴,近年来快递业已成为新业态和朝阳行业。据国家邮政局数据,仅今年上半年的快递业务量就达493.9亿件,人均快件使用量35件,日常生活中通过网络下单交寄物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快递丢失和快递损毁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加。据了解,即便是增加了保价服务,未按保价约定得到相应赔偿、快递员私自增加或减少保价金、推诿扯皮等问题,同样是产生快递纠纷的重灾区。
快递业是连接交寄方和收件方的运输“信使”,“守信誉、担使命”当是其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职责。方便、快捷、运费低是其行业竞争优势,但确保交寄物品的完整无损和安全无恙,则永远是第一位和最重要的。一旦发生不当损毁和货件丢失情况,“照价赔偿”该是其二话不说的职业本分。仅按运费的7倍赔偿,显然难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毕竟消费者丢失的货物价值,才是其损失大头。
我国《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由此不难解读,推行保价服务或许是处置邮件丢失纠纷、减少消费者损失的有效措施。
不过,诚如一些律师的观点,“保价”并非“保险”,而是一种限制性条款,是一种由寄件用户针对寄递物品向快递公司声明其真实价值并支付一定比率费用后,快递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增值服务。只有当快递服务企业履行了最基本的格式合同提示、说明注意义务后,该格式合同提供的限制性赔偿责任条款才会有效。鉴于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均属交易当事人,为保价服务标准协商出一致意见并非易事。
这就需要国家有关法律部门尽快出台更为细致的专项法规,对赔偿标准、索赔主体、举证责任等多个环节做出细化、具化、量化的规定,以便使保价服务有所遵循。快递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协议时也应注意“一手托两家”,确保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到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