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正式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去年疫情期间推出的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制度,由临时措施正式“转正”,这标志着新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正式落地。
在正面清单纳入条件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提出,污染治理及环保管理水平先进、守法状况良好、具备在线(用能、用电)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信息公开要求、近一年无环境突发事件和环境信访投诉企业可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同时,原则上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或项目,重点重金属尾矿库企业,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均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对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或因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企业或项目,应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移出管理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正面清单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包括对正面清单中企业的新增、移出和日常管理。
《实施细则》推行差异化监管方式,要求全面梳理分析本辖区现场检查的种类、数量,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因特殊原因,确需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做好事先告知工作。
《实施细则》还对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作了明确要求,提出要开展普法帮扶活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等具体措施。如“正面清单企业或项目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杨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