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李燕京
如果你经常在网上购物,一定看到过网络自动推送的各种商品销售信息,此时你是否注意到推给你的商品价格比推给别人的贵了点?而为了诱导你购物,那些降价、库存不足等信息也许并不真实。这些其实都是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杀熟”或“行为歧视”。本报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大数据计算能力的提高,“杀熟”正在被更为隐秘的手段所取代,让消费者吃亏吃得没有任何感觉。
精准“杀熟”让人无处可逃
众所周知,电商掌握了大量的消费数据,可以对消费者进行准确的消费定位与识别,因此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对不同消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甚至有一定误导性、欺骗性的营销,使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商家的诱导购物。近段时间,就有多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进行网络消费时,在价格上被区别对待。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路的消费者刘宁向记者展示了他的两张外卖会员加量包截图。记者看到这两张截图分别来自两部手机,截取时间相隔几分钟,但上面显示的价格却完全不一样:一张截图显示超级吃货红包为5元、10元、15元、20元,另一张截图显示为7元、14元、21元、28元。
刘宁告诉记者:“我是偶然间发现的。在同一时间,我和朋友用各自的手机搜索优惠券,结果优惠券的价格不一样,而我们都是会员。我向商家投诉,起初商家不承认,还说对会员一视同仁。后来我拿出截图,他们才不吭声了,并且帮我修改了价格。如果不是我和朋友同时搜索相同内容就不会发现问题,那我的权益不就被损害了吗?”
对此,北京捷兴数据公司工程师盛江分析指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被推送相同的商品,而价格不同,这是大数据精准分析消费者的结果。目前,电商分为不同的体系,这些体系之下都有着若干的平台,这些平台获得的数据相互连通,可以针对某个人进行精准画像,这样就可以精确地向消费者推送商品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多时候大数据“杀熟”只是一种计算推送形式,而且多半只采用本平台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但记者发现还有着更为隐秘、精准的“杀熟”方式,就是同时采用多个平台的综合数据,识别出消费者使用的手机品牌,从而进行更为精准的分析与推送。比如,在同一场合同时搜索一家通信公司的套餐,可能苹果手机用户显示推荐的是88元套餐,而给安卓手机用户显示的则是68元套餐,原因就在于程序默认苹果用户消费高于安卓用户。而且苹果用户如果不是直接打电话给运营商客服或是到营业厅询问,就很难获知还有更便宜的套餐,因为程序根本不给苹果用户推送便宜的套餐选项。
经过大数据计算而推送的价格信息是经过筛选的,是商家想让消费者看到的价格。刘宁认为:“这样区别对待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利用大数据对用户的画像,根据不同人的综合情况自动选择性地推送,其实还是人在指挥机器‘看人下菜碟’。”
差别推送信息只为诱导购物
活在大数据之下的消费者不仅在价格信息上被区别对待,在被推送的商品信息方面,也在被精准地个性化对待。
北京石景山模式口消费者晶晶对记者说:“我发现我收藏的商品时不时地会显示‘数量不足’‘抢货中’,感觉如果不马上下单、交钱抢货就买不到了。第一次看到抢货提示我马上就下单了,而我本来只是觉得商品还不错,就先收藏了,结果一看到‘抢货中’的字样就担心买不到,连忙下单。经过几次后我发现少则一天多则两天,每次都能‘抢’到想买的商品。我就开始怀疑这只是一个诱导购物的方式了。”
记者也发现收藏在购物车中的商品,有的会显示仅剩几件,但就这仅剩的几件却仿佛一直卖不完,而且过几天后“仅剩几件”的提示又会自动消失。
记者调查发现,提醒剩余商品不足已经成为不少购物平台的一种常态化销售策略。这种策略虽然可以理解为善意的提醒服务,但更多时候却是商家为了制造缺货的紧张气氛,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物决策。
一个名叫青青的服装网店店主对记者说:“比起库存不足提醒、抢货提醒,还有一种诱导消费的方式更为隐秘,那就是当消费者浏览、收藏了某件商品之后,大数据会主动推送同类商品,而价格往往略高于消费者收藏的商品,而且还会同时推送该商品的降价信息,让消费者错误判断价格而进行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指出:“商家将消费者标签化,进行选择性或误导性的信息提示,很容易让消费者形成错觉,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消费者犹豫不决时,如果商家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具有误导性,就有可能使消费者坠入商家设置的陷阱中,做出非理性消费。”
那么,这些诱导购物的信息都是怎么跑到消费者的手机、电脑中的?盛江指出:“不少消费者很不解为什么收藏在一个平台的商品会在另一个平台被推送相似品、降价、库存不足等信息。其实,这不是数据共享,而是广告位推送。比如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或是收藏了一种商品后,会在另外的平台看到推送的同类商品。这个信息并不是后者推送的,而是前者购买了后者的广告位,然后针对消费者的个性化描述推送的。这也是为什么消费者在相同的页面会看到不同的推送信息。”
提供误导信息 商家须担责
数字时代,商家掌握了海量的数据,加大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家如果有意提供误导信息,就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认知偏差。这些貌似提供便利的推荐,其实损害了消费者的信息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焦海涛告诉记者:“我也遇到过被差别对待的推送。我和爱人同处一室,搜索同一个商品,却得到了不同价格的推送。我认为这种行为歧视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诱导,是商家利用不充分或误导性信息让消费者产生认知误解甚至错误。消费者看到的信息是商家选择性提供的,消费者只能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决策,结果很可能是不理性的。而这正是商家希望的结果。行为歧视就是商家利用人们存在的认知偏差而进行的精准营销行为。利用认知偏差不仅可以引导消费者的需求,还能唤醒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这种非理性消费如果是消费者自己决定的,那么收益与损害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但如果是由商家误导甚至欺骗引起的,则商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歧视对消费者的损害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个人信息、人格尊严、知情、公平交易等权利。而且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就被进行商业化运用,无论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从《民法典》来看,都突破了正当、必要的基本规则,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据天津四方君汇律师吴子畏介绍,《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商在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时,要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显然,区别对待消费者、向消费者推送带有诱导意图的信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