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年第1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今日起施行。记者从江苏省商务厅了解到,《管理办法》将有力推动预付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消费设置“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预付卡包括多用途卡和单用途卡两种。多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由人民银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管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则是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发行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现行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始自2011年。当年5月,为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为贯彻落实国办意见,商务部在2012年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在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法人企业领域建立了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管理规则。
2017年,《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出台,明确了发卡经营者违反《条例》相关条款的处罚规定。但因管理范围有限、管理手段单一、保障机制相对缺失等,既有制度措施未能有效解决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中带来的矛盾和问题。
2020年3月,《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正式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规章正式项目。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草案起草小组,收集立法资料,深入开展调研,十易其稿形成规章草案,报请省政府审查。省司法厅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审查、反复研究、修改草案。2020年12月,《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定义,排除一次性兑付行为以及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公用事业的单用途预付卡。明确预付卡发行实行备案管理,对发行规模、单张限额、预收资金余额处理等作出规定。实行担保和资金存管制度,规定预收资金用于经营者主营业务经营相关支出。对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经营者,禁止发行预付卡。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不得无偿占用预收资金余额等。
同时,《管理办法》贯彻诚信原则,规定经营者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并提供章程、明确约定商品和服务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建立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不得虚假宣传等义务。倡导消费者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设置预付卡消费“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强调行业组织加强自律、消费者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