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面不寒杨柳风”的4月,一批新规如约而至。小微客车租赁服务更完善、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更明确……来看看,哪条让你更暖心?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当前,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蓬勃发展,但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也日益突出。4月1日起施行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此类业务作出全面规范。
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在承租人用车行为方面,办法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国家赔偿案件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日起施行,推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该司法解释,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