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从部门规章正式上升为行政法规,地位凸显。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党和国家面对新形势下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改变了以往环境管理只依赖于监管机构“保姆式”的执法检查模式。通过创造性地引入许可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切实回归企业本身,有利于排污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排污许可证制度可从生产管理、排污管理和公众监督等方面助推企业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排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表现在“三个有利于”。
有利于加强以企业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管理格局
《条例》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单单依靠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倒逼企业环境保护的格局。《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如建立台账制度、监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而有助于企业环境保护闭环管理。
例如,《条例》第三章明确,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不少于5年。制定管理台账不仅能够有效控制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还能督促一线工作人员将环保制度、规章落到实处,有助于加强企业自身环境管理水平。同时,建立台账并长时间保存有利于执法部门对企业环境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溯性执法。
有利于加强企业的排污管理
一是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整合,使得排污信息一目了然。排污许可中载明了企业排污口数量及设置点位、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总量信息等,是企业排污的“身份证”。从根本上厘清了企业产生什么污染物、在哪儿产生、产生的量有多大、排放浓度为何等问题,便于持证企业根据产污环节及产污特点进行自查自纠及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企业治污水平。
二是促使企业稳定持续达标排污。《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披露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指标。建立定期对排污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制度有利于引导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长远规划,使企业认识到规范排污不是一朝一夕而是“全生命周期”,提高企业长期守法的意识。
有利于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一些环境问题、环境事件发生的根源所在。一般情况下,排污企业存在对某一些环境信息保密的动机,而这些信息经常是影响环境保护政策执行质量的核心所在。《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以及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等。
目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已经上线。全国各省、市排污企业的申请前信息、许可信息、限期整改信息、登记信息、注销信息等都已在平台上动态公布。不仅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机构能够及时掌握企业排污信息,环保组织、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公示的信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达标、是否如实公允披露等进行监督,从而倒逼企业切实强化污染防治责任,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作者 王溢晟 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