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保护只能在不断完善法律的同时,立足实际,积极作为,用足用好用强各项保护措施。一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梳理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瞄准侵权问题,给出可行的治理措施。二是立法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前瞻性、全面性、专门性规定,推进法律全面落地,把个人信息保护全面引入法治轨道。
■李英峰
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科勒卫浴、宝马、MaxMara等企业因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无感偷拍使用消费者的人脸信息而登上 “侵权黑榜”,被曝光的还有智联招聘、猎聘、前程无忧等平台,这些平台的管理存有明显漏洞,企业账号、求职者的简历信息都可以被买卖,求职者的信息源源不断地流向黑市。
其实,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这些侵犯公民隐私信息问题并不是新问题,而是近年来已经被反复提及、被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老问题。央视3·15晚会的曝光是对侵犯公民隐私信息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的一次集中提炼,回应了社会关切。
在网络时代、信息时代,公民隐私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高,重要性越来越强,觊觎隐私信息的商家越来越多,侵犯隐私信息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智能,甚至越来越隐蔽。比如人脸识别,消费者一进商家的门,商家就获取了消费者的人脸数据信息,并借此看“脸”下菜碟,分析、分享消费者的消费实力、消费习惯、价格接受能力等信息,还可以给一些人贴上“黑名单”标签。对此,消费者根本就不知情。
隐私信息也是一笔个人资产,意味着便利,意味着安全、安宁。尤其是人脸信息,是公民重要独特的生物信息,与个人支付、安全验证等环节密切关联。公民的隐私信息被侵犯,轻则招致商业推销等骚扰,重则产生种种权益隐患,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带来危害。民众对隐私信息越来越敏感,对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
目前,多部法律法规对信息保护均有涉及,但处于一种分散、原则、模糊的状态,所筑起的信息保护篱笆还不够密,不够坚固,对人脸识别等信息保护问题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调整和规制,制约保障措施也不到位,信息保护的全面性、专业性、强制性、可操作性都不太强。同时,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多元,责任不明确,存有多龙治水之弊,在信息保护的监管执法行动中还有漏洞、短板。
信息保护容不得任何观望和等待,只能在不断完善法律的同时,立足实际,积极作为,用足用好用强各项保护措施。笔者认为,遏制隐私信息“窃贼”也该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梳理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瞄准侵权问题,给出可行的治理措施。一些地方或部门在整治违规人脸识别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去年底江苏南京多家售楼处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拆除人脸识别系统。《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天津等地区相继出台了新规,整治违规人脸识别系统。这些做法都有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是加强信息保护的探索措施、铺垫措施,有积极的保护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步是立法部门广泛收集有关信息侵权的案例,归纳吸收有关信息保护的措施、经验、机制,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前瞻性、全面性、专门性规定,明确信息使用的条件、路径、方式、禁区;信息保护的范围、情形及措施;信息侵权的法律后果;针对信息侵权的维权救济路径以及制约手段等,并推进法律全面落地,把个人信息保护全面引入法治轨道。